近年来,向阳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在民事调解工作中,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利用首创的“调解十四式”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成效较为显著。“调解十四法”的具体内容是:
第一、同情理解法
《圣经》有云:“与喜乐的人要同乐;与哀哭的人要同哭。”这就是同情;有一句话,在1986年感动了全体中国人,这就是“理解万岁”。法官要成功调解一个案件,首先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首先来自法官对当事人的同情和理解。法官对当事人的同情和理解,并不一定要对当事人的遭遇感同身受,在当事人看来,也许就是一个微笑、一句问候、一杯清茶、一次让座,也许就是和风细雨地询问,亲切和蔼的回答,耐心专注地倾听,认真细致的记录。同情理解法是民事调解工作的首要方法。一般来说,同情理解法运用得当,调解也就成功了一半。
第二、心理分析法
民事调解工作是在做“人”的工作。法官要针对当事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学历、性格以及生活经历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因人而异、有的放矢地进行调解,要学会听话里之话、弦外之音,努力探知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很多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也不大,原告诉至法院,就是想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运用心理分析法,法官就能够准确把握原告的起诉动机,从而选择适当的时机对被告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使原告得到一定的心理安慰,基本消除双方之间的隔阂或者误解进而化解纠纷。民事调解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的利益需求而进行的反复谈判的过程。当事人一般都是先“漫天要价”、“就地还钱”,后在拉锯式的调解过程中逐渐递减、递增。在对当事人进行单方调解时运用心理分析法,法官就能够准确探知当事人的利益“底线”,在反复沟通之后,一般能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风险提示法
有些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也不大,但是由于当事人对损失数额有争议,原告往往为了完成举证而申请司法鉴定,造成诉讼成本增加,甚至出现鉴定费用大于标的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运用风险提示法,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知识、诉讼能力的不同特点,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释法解疑,充分说明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义务,一般能够促成当事人对损失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化解纠纷。
第四、分清是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调解并非无原则、违背法律意识的“和稀泥”,分清是非是民事调解的一个前提。法官运用分清是非法,及时指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合理确定或者划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当事人是比较认同的。在此基础上,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当事人一般都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有些案件如标的额较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履行或者即时清结。
第五、事实揭露法
事实清楚是民事调解的另一个前提。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自作聪明、自欺欺人,故意隐瞒已经清楚的案件事实,还以为法官不明真相,“君子可欺之以方”。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运用事实揭露法,首先要表明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同时为了照顾当事人的自尊,要使用含蓄性的语言;如果当事人胡搅蛮缠、拒不认错,法官就要使用震慑性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要严厉指出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明确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彻底打消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当事人正视案件事实,自觉接受调解。运用事实揭露法,要选择当事人单方在场的时机,事后也要使用期待性、鼓励性甚至幽默性的语言,缓和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气氛,要做到一张一弛、收放自如。
第六、成本核算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并不知晓这个规定。有些民事案件,标的额很大,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很高。同时,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让步余地不大,被告又往往认为以判决方式结案与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实体处理结果上并无不同之处,对调解持消极态度,民事调解工作经常陷入僵局。法官运用成本核算法,及时向被告释明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规规定,积极引导被告进行诉讼成本核算,降低诉讼成本,一般可以促成案件的调解解决。成本核算法的运用,亦可以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以及生效的判决书。
第七、留得青山法
有道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有些民事案件,原告证据严重不足,但是决定决一死战,不到最后,决不放弃。法官运用留得青山法,及时向原告释明驳回诉讼请求与准许撤回起诉在程序法意义上的重大区别以及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规规定,积极引导原告在证据充分时再行起诉,一般可以促成原告撤回起诉。
第八、换位思考法
民事调解,就是当事人之间由争执对抗到相互理解的一个过程。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懂父母恩。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设身处地是达成理解必不可少的心理机制。法官运用换位思考法,引导当事人将自己的内心世界如情感体验、思维方式等与对方联系起来,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体验和思考,从而与对方在情感上得到沟通,能够为调解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九、情理交融法
有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不过是由于家庭琐事或者一时之气而产生的矛盾,从内心深处来讲,双方都是愿意和好的,也都希望法院帮助他们找个台阶下。法官运用情理交融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当事人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反思当前反目成仇给双方造成的情感伤害,促成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调解自然也就水到渠成了。
第十、冷热处理法
调解时机的选取是民事调解工作的关键一环。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当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争执点已经淡化、利益共同点已经凸显,利益关系的平衡点已经出现时,法官运用热处理法,要当机立断、趁热打铁、连续作战,采取积极措施,坚决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提前协调法院公章的保管部门,当场制作、当即送达调解书。有些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比较深刻,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的情绪也比较激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避免引起矛盾激化,运用冷处理法而不要急于进行调解,适当延长调解时间,让时间冲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实时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在双方情绪比较稳定之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调解。
第十一、巧借东风法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遥想公瑾当年”,若非孔明巧借东风,则“铜雀春深锁二乔”,妻子尚不能保,又何谈建功立业、“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呢?“东风”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当事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会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出于对自己权利的偏激保护,往往会不自觉地从根本上怀疑法官的调解行为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但是对其社会关系人的规劝和说合往往非常信任。在民事调解工作中,法官运用巧借东风法,借助一切可以借助的力量特别是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人进行调解,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说情”是延续已久的一种不良社会风气,司法领域亦有“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说法。法官运用巧借东风法,向说情者详细阐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审理过程以及法律依据,热情邀请说情者参与民事调解工作,积极促成说情者自觉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借助当事人对说情者的信赖,因势利导,既节约了法院的办案成本,又能促成纠纷的调解解决,可谓“一箭双雕”,同时也在实质上抵制了“说情”的不正之风。
除了说情者,“东风”还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并不一定就是民事调解工作的“拦路虎”,也可以是民事调解工作的“助推器”。法官运用巧借东风法,要积极引导委托代理人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与法官达成共识,充分调动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灵活多变地利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时,要注意解决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风险代理收费与以调解方式结案之间的矛盾。
第十二、分头调解法
分头调解法,又叫背靠背调解法,是指法官首先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互不见面;法官通过个别谈话,选取调解的突破口,再同当事人进行个别谈话,指出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引导当事人作出适当的让步,在双方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时,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三,换人调解法
换人调解法,其目的在于消除或者减轻当事人的心理压力或者对抗心理。不同的调解法官,从不同的调解角度,选取不同的调解切入点,使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进行调解,可以大大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运用换人调解法,调解法官之间在调解观点上要达成共识,避免出现调解法官莫衷一是,当事人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
第十四,案例引导法
案例引导法,是指使用裁判已生效或者调解协议已达成的典型案例与正在处理之中的案件做对比,指出二者在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上的相同、近似或者相通之处,积极引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号入座”,借以说服当事人,促成纠纷的调解解决。
孙子曰:“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岳飞云:“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以上介绍的这些调解方法,或者单独运用,或者合并使用,调解效果或因法官的调解能力而有所不同。不过,法官的调解能力并非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是否真正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司法为民”主要体现在“五心”工作态度方面,也就是处理问题有公心、调解案件有热心、与当事人沟通有诚心、进行释法解疑有耐心,努力促成调解有恒心,这是调解成功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