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下午,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不服治安处罚决定一案。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负责人出庭应诉,也是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认为,原告丁某在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期间,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公安部、中纪委等地非正常上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对丁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的决定。原告丁某不服,遂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在庭审中,合议庭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原、被告争议的焦点,被告是否有法定职权,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进行审查。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负责人参与了法庭审理的全部环节,积极配合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对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为全面贯彻新《行政诉讼法》、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通过逐案通知、定期通报、以案说法等形式,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