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阳区法院积极创新执行方式
发布时间:2013-02-08 10:29:58
一是实行当事人选择执行法官制度。在不违反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当事人可选择自己信赖的法官执行案件。
二是被告定期约见当事人制度。新案件分配后,执行局长在规定时间内约见当事人,询问当事人对执行承办人员的意见,当事人对执行人员工作不满意,请求更换执行人的,将根据申请人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分配。
三是实行当事人随同执行制度。在案件执行过种中,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随同执行外,原则上当事人都可以随同执行,将案件执行的全过程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