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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恶势力团伙“套路贷”案件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9-05-09 15:21:28


    26日上午,向阳区法院对我市首起“套路贷”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

    据悉,这是一起由向阳公安分局侦查、向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有社会影响的案件。2月25日,向阳区法院曾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罗某、杨某纠集被告人郑某、李某、崔某、张某、尹某、王某、霍某 、丁某10名被告人,于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先后在哈尔滨、佳木斯、鹤岗设立放贷点,通过张贴小广告、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以“无抵押快速贷款”为诱饵, 通过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以扣除“利息款”、“平台费” 、“家访费”、“出车费”等名义,仅向被害人支付少量借款,当被害人表示想要拒绝借款时便以收取高额违约金为由强迫被害人接受,进而实现索取虚高借款的目的。对部分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被害人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以“车费钱”、“ 吃饭钱”、“加油钱”等名义强行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索取钱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经 济秩序,致使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工作、生活及身心遭受严重干扰和侵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被告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由被告人罗某负责提供犯罪资金、记账、分 配非法所得,被告人杨某负责管理人员、确定犯罪地点、安排张贴小广告、犯罪资金管理并参与放贷及讨债,被告人郑某、李某、崔某、张某、尹某、王某、霍某负责放贷及讨债,被告人丁某负责诱骗被害人签订“放款合同”。在发放借款和讨债过程中采用威胁、殴打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罗某、杨某、郑某、李某、崔某、张某、尹某、王某、霍某、丁某有分有合 实施诈骗犯罪36起,即遂犯罪数额人民币458745.76元,未遂数额人民币25820元。 被告人罗某、杨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4起,被告人郑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被告人李某、尹某、王某、霍某、丁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被告人崔某、张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一起。

    此案在审理中,经法庭质证、认证,10名被告人犯罪证据事实清楚。案发后,鉴于 10名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认罪、认罚,其家属能够积极筹措资金,返还本案所有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10名被告人参与案件的情况,对犯诈骗罪或犯敲诈勒索罪的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的刑期。

    来源:鹤报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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