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扫黑除恶专题普法之十七: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发布时间:2019-05-31 10:54:35


    一、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三、“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1. 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