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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鹤岗中院集中发布扫黑除恶案例

发布时间:2018-11-10 09:03:17


    11月8日上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了一批前不久公开宣判的涉恶案件。市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参加发布会。

    案例一:11月6日上午9时,萝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县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起涉恶案件。县纪委监委、政法委、县政府、公安局等领导,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县直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和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省电视台《新闻夜航》、《新闻法治在线》等栏目及市、县三级媒体到现场进行宣传报道,该案庭审实况也同时通过网络进行了直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胜、孙某、李某峰等人有分有合,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庭审中,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由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庭审流程环环相扣,程序层次分明,近4个小时庭审活动张驰有度、规范高效。休庭期间,合议庭及时评议,并及时召开审判委员会,将评议结果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经审判委员会充分讨论、分析和研判,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最后依法当庭宣判。

    被告人孙某胜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原犯赌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峰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是萝北县第一起进入审判程序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县法院高度重视,立足审判职能,坚持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推行院庭长带头办案机制,充分发挥资深法官的示范引领作用。本案由代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安力亲自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由副院长和行政庭负责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均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具有多年丰富的审判经验。同时,选调六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辅助人员与合议庭组成精英审判团队。庭审前,他们多次召开会议研讨案情,制定预案,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化支撑。

    案例二: 9月20日上午,东山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等6人涉恶势力犯罪依法进行公开一审宣判。该起案件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鹤岗市宣判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法院审理查明,该案被告人刘某、张某权等人,经常纠集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立春村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起哄闹事,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特别是在2018年立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为竞选村主任,分别采取拉选票、贿选等方式参选;选举过程中,威胁、恐吓、殴打其他候选人,迫使其退出选举;在选举现场辱骂工作人员、撕毁会议记录、踢打办公桌椅、殴打竞选对象,破坏基层政权组织,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 法院认为,刘某等6人分别存在不同程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和以不同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经法院认真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权有期徒刑四年,其余各被告人,均被判处一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东山区法院严格遵照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精神,从严从快依法惩处。合议庭经过全面细致的庭前准备和认真评议,历时一个多月,综合考量了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相关因素,最终做出一审判决,确保罚当其罪,有效震慑了辖区的黑恶势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发布涉恶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宣判结果,起到了对我市黑恶势力的震慑作用,为扫黑除恶工作扎实开展营造了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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