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向阳法院院长李金国及主管民商事案件的副院长李方明带领综合审判庭民商事审判法官一起走进华康医药、东北电力、金鹤啤酒、佰平米业这四家企业的现场,首先,法官们观摩了企业生产的流水线,并在现场与企业相关负责人就企业的发展及当前遇到的一些困难进行了交流。面对目前企业遇到由于民间借贷导致的资金瓶颈问题,我院法官在佰平米业介绍了一起典型的相关案例,以给企业追债难问题带来先行指导。该案例案情如下: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向乙公司借款,借款金额为X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到期本息一次付清。后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失利未盈利,到期无法还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得到消息,丙公司曾向甲公司借款Y万元,现已到还款期限,丙公司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丙公司不用还款。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以享有的丙公司的债权来偿还乙公司的债务,但甲公司辩称该债务已放弃,无法清偿。我院法官讲到:从该案情来看,甲公司已明显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意思就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它有两方面的深层含义,一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二是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不会产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并非一回事,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仅成立而没有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在该案件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合法有效。既然甲公司为债务人,乙公司为债权人,那么甲公司就负有向乙公司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就享有按期回收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因开发新项目失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即构成违约。其次,甲公司已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但甲公司不让丙公司还款,该行为很显然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受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力时,债权人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甲公司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当然乙公司也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听完我院专案法官的讲解,企业负责人表示,没想到这么简单的一个案件背后蕴含这么多的法律知识,不但被法官清晰明了透彻的讲解表示深深的折服,而且对企业经常遇到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法有了全新的认识。他们今后会多多关注我院的公众号及我院发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并积极主动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他还说道,他们企业前不久有一起执行案件在我院,该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的整个过程既迅速又顺利,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帮助。该企业负责人对我院公平公正、依法办事、快速高效的办案流程表示感谢和佩服。该负责人还就本企业遇到的两个现实问题现场向我院专案法官咨询,该负责人提出,他们企业有位员工已将近半年时间不来上班,鉴于当时双方关于劳动事项的内容签订的比较模糊,比如关于养老保险这一方面。现在本企业想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协议并立即停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但该员工始终不出面协商签字确认该事宜。本企业也无法单方面终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因该员工已无故旷工半年之久,该半年之久的养老保险企业一直在为其缴纳至今。面对这种情况,企业负责人深表困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院法官回答道,针对双方签订的这个模糊的劳动协议,双方可就未明确的事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次针对养老保险金的问题,企业收集好该员工无故旷工并且该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据,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负责人问道,该企业前不久在外地购买一批货物,可是外地的公司却不发货,这种情况是不是需要去外地的法院打官司?如果跟外地的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就这个打官司的法官有没有可选择性?我院法官答复,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的管辖,法律有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说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专案法官的现场答复后,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今后,期待我院优化营商环境小组多次到企业进行走访,本次走访也为企业良好的发展带来了实质的有价值的指导。该企业受益匪浅。
通过本次走访,我们也发现了企业发展中百出的各类问题,而哪里的营商环境优,服务质量好,办事效率高,企业就到哪里发展,资金就往哪里聚集。本次走访抛开形式活动,是一次有价值、有意义的,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得到社会认可的走访,我们把营商意识、营商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深化于制,实化于效,量化于果,努力让我院成为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佳、营商环境最好的司法机关之一,为“打官司不求人”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