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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普法小讲堂之十

发布时间:2019-08-13 16:54:41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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