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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法院正确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宣传

发布时间:2019-12-13 10:38:09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后标的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一般称为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

执行不能的案子,一类按法律规定要裁定终结执行,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另一类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暂时告一段落,被执行人在将来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裁定终结执行的15种情形

具有下列这十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7、被执行人被人民发言裁定宣告破产的;

8、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经破产法院确认并已履行完毕的;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1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12、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13、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缴纳罚金的;(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4、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1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不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

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不能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

防范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对于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法院执行干警们,一直都在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探。即使执行难也在全力破解。希望能够树立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难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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