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拳,赔了将近2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4-02 20:59:58
原告郑芳芳与被告萧力力住同一小区,车位相邻。2017年5月的一天,郑芳芳与丈夫取车时,与萧力力及其妻子等四人相遇。郑芳芳夫妻与萧力力夫妻协商处理车辆刮蹭事宜,后发生争执。在被告萧力力等三人与郑芳芳之夫打架过程中,原告郑芳芳被打伤,导致其右眼受伤,造成其右眼眼球顿挫伤、眶壁骨折、视神经挫伤。郑芳芳先后到山东省立医院、济南眼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并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本案诉前调解中,郑芳芳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之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郑芳芳右眼视觉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为120日,伤后需一人护理30日,伤后营养时间为45日,后续治疗费建议按照实际发生后计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原告郑芳芳因被殴打造成右眼受伤,被告萧力力等三人作为致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本案主审法官闫秋芹介绍,关于原告郑芳芳主张的各项费用,被告萧力力等三人对郑芳芳主张的医疗费14042.74元、鉴定费2900元、配镜花费750元均无异议,且该费用均为原告郑芳芳因本次受伤支出的费用,故法院对以上费用予以支持。原告郑芳芳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按照2018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其伤残赔偿金为15.8万余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本起事故致原告郑芳芳九级伤残,其要求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历下法院判决被告萧力力等三人赔偿原告郑芳芳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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