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亲友间借钱长因碍于情面而不打条或口头约定导致发生欠款纠纷。王某和陈某是多年的好朋友,王某因急需购买原材料而向陈某借款20万元,两个月以后归还,口头约定月利2分,王某向陈某出具借据20万元,未注明利息和还款日期。两个月后,王某却没有按时还款,陈某多次催要,王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竟然耍赖称没有收到过陈某的借款。陈某怒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告提供借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收到借款,故对借贷事实予以确认。而对于利息的约定,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此案提示我们,民间借贷必须有完善的手续,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违约处理等事项,同时,借款人也应讲求诚信,莫让雪中送炭的恩人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