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编纂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根据中国实际入手,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好地反映了中国固有文化和传统观念。我国民法典在分编设计上有其自身的逻辑架构和综合考量。其中既借鉴了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编纂经验,又兼顾了中国自身的特色。
在我们国家关于权利的认知体系中,一直认为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前提。而财产权是生存权的基础,只有先解决人的温饱问题,才能解决人的全面发展和更高层次的权利保护问题。所以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与德日民法典有所不同。《民法典》在两会上以超高票数通过,意味着我们平常生活中的很多事情,有了明确的法律,比如高利贷,土地使用权续期,居住权等。现在的房产价格都比较贵,少则上百万,多则上千万,居住权跟房产又息息相关,所以今天我们聊一聊《民法典》的第十章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至374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而“住有所居”正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要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就需要居住权制度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为此,目前我国民法典既吸纳了国外法律中的居住权制度,但又未将其局限于人役权的定性范围,而是通过两个但书规定赋予了居住权更加开放宽广的制度成长空间,以期实现人民对住房的多样利用。
第366条给居住权下了一个定义,讲的是:有居住权的人可以按约定住在被授权的房子里居住,不管产权人是谁。
第367条讲的是设立居住权需要书面形式设立,以及需要所设立的条款。这个比较容易懂,就不多少了。
第368条讲的是设立居住权需要登记设立,是无偿设立的。
第369条讲居住权人只可以居住但是不可以转让,出租,继承。
第370条讲的是居住权的消灭两种方式要么设立的期限到了要么居住权人死亡了。
第371条讲的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也是生效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小明有两套房子,一套房子自己住,另一套房子给父亲老明住,同时给父亲老明设立了这套房产居住权,居住权的期限是终生。也就说小明的父亲老明,对房子有居住权,他可以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里面直到死亡的那一天,在这期间老明对房子不可以转让,出租等,只是有居住的权利。如果在此期间小明把房子卖了,产权转移了,但是老明的居住权还在,老明还是可以住在里面,直到死亡的那一天。也就是说在老明死亡前,新购买的房主也不可以把老明赶出来。所以以后买二手房,一定要查一下房子是否有设立居住权。否则就会出现,钱花了,房子住不进去的情况。
兼顾百姓需求和实际情况,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设立,是回答“中国之问”的非常典型的一个例子。民法典物权编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专门增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对这一新的用益物权,今后我将结合实践,和小伙伴们一起学习更多的知识,一起领悟更深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