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的程老太太怎么也没想到,原本是去银行取钱,却被人撞到摔伤并致九级伤残。
2012年5月6日上午,原告程老太太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站在黄先生左后方等待,黄先生办理完业务后转身离开时撞倒原告,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股骨粗隆骨折、支气管扩张并感染,住院治疗64天。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因三方就赔偿款协商未果,原告一纸诉状将银行、黄先生共同起诉至法院。
被告银行辩称,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她没有站在一米线外等候,其受伤是被告撞到所致,与银行毫无关系。被告黄先生辩称,原告没有站在一米线以外,原告自己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先生离开时转身较快未注意他人安全,将原告撞倒,对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告银行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顾客多人挤在一窗口而无人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由被告黄先生赔偿原告各类损失的60%,即4.57万元;由被告银行赔偿原告各类损失的40%,即3.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