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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 | 上体育课时受伤了,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2-05-13 09:40:21


今天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学内容是折返跑,在练习折返跑过程中,学生小王摔倒了,这一摔造成了小王的身体两处骨折……

案情回顾

小王是某学校的初一年级学生。2019年10月,小王在学校上体育课进行50米跑步练习时摔倒,造成其左髋部摔伤。当日,小王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髋臼骨折、左侧耻骨骨折,后来小王又到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最后被鉴定为伤残十级,且25岁后需行更换左全髋关节置换术,小王左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与50米跑摔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后小王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3余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王在学校上课期间,因学校操场地面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小王跑步时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小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儿童意外保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小王主张的各项损失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23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应予赔付1.1万元,其余21.9万元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体育课可以说是平时学生最喜欢的课程,但也是安全事故与安全隐患最多的课程,学生在体育课上锻炼身体、增强体质,有助于促进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防止疾病发生,充实学生的学习生活。为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确保学校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应提高重视程度,避免发生受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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