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是指还款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两者如何区分呢?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曲某系亲戚关系,曲某找到王某以夫妻二人要开饭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5万元,王某考虑到曲某与其配偶有偿还能力,遂将钱款借予被告,被告曲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后曲某配偶孙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表示愿意替配偶曲某承担还款责任,但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二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告孙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原告未在借条上签字认可,其接受借条并不代表就是同意债务转移,且当时被告曲某并不在场,不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被告孙某同意代被告曲某偿还债务,其注明曲某所打欠条作废的行为并不当然消除被告曲某的还款责任,应得到原告的认可,原告对此未予认可。且借款之初,借条上也明确了借款的用途是用于二被告共同经营的饭店装修业务,故被告孙某出具借条明确表示偿还债务的行为应属于债务加入,二被告对原告的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