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生活中,
贷款买房买车屡见不鲜,
保证保险等业务
既为个人申请贷款提供了便利,
也为出借人的资金损失提供了保障。
那么一旦借款人无法还款
保险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
能否追偿?
案情回顾:
王某于2018年向某银行借款62000元整,在借款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后因王某未能按时还款,2020年保险公司替王某代偿本金、罚息、复利合计29777.14元,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保险理赔,王某尚欠保险公司逾期保费代偿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王某逾期未向银行还款的情况下,履行了保证义务,但是王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公司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已构成违约,保险公司有权向王某追偿。保险公司要求王某给付其代为偿还本金、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主张王某给付未付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保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以王某尚欠保险公司全部款项为基数计算自代偿日至王某给付全部款项为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寄语: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保险公司)为投保人(王某)向被保险人(银行)提供担保的保险。当投保人(王某)不能履行与被保险人(银行)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保险公司)按照其对投保人(王某)的承诺向被保险人(银行)承担代为补偿的责任。
本案所涉的银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但无论是哪一种合同,都是一种契约,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