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夫妻一方以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那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与被告赵某乙系夫妻关系,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杨某原系同事关系,被告杨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赵某甲借款50000元,借款用途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2019年9月3日被告杨某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借期一个月,每月费用5000元整,到2019年10月3日归还本息55000整,被告杨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手印。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某未偿还借款本息,于同年11月8日向原告赵某甲重新出具了一张65000元的借条,该65000元的借条为50000元本金及3个月费用15000元的结算,借款到期后杨某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杨某因经营公司欠下债务,被告杨某及赵某乙通过信用卡透支的方式偿还上述债务,该债务至今未还清。原告赵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赵某乙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被告杨某、赵某乙通过信用卡透支的方式偿还因经营公司欠下的债务,所以因公司经营欠下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某向原告赵智慧借款时虽未告知被告赵某乙,但该笔50000元借款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故50000元借款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杨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认可,故被告杨某、赵某乙应偿还原告赵某甲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9月3日起给付至50000元本金偿清为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废止)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