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贷款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保证人代偿后怎么维权?
2017年,王某因购车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分期贷款,与担保公司签订了《信用卡分期购车担保服务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为王某向银行借款提供了担保,若王某违约导致担保公司替其承担偿还责任,担保公司有权要求王某赔偿代偿本金、相应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及相关经济损失。担保公司为王某的该笔贷款出具了《担保确认函》。2021年因王某未到期还款,某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了借款5万余元。2022年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代偿的本金及利息。
本案审理中,王某承认未如期归还信用卡,担保公司为其代偿信用卡贷款的事实。
法官审判:
王某与担保公司签订的《信用卡分期购车担保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各方应按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因王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代王某偿还了贷款本息,担保公司因此取得了对王某的追偿权。关于利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王某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院遂判决,王某偿还担保公司垫付的本金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官寄语:
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以及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并合理评估自身的担保承受能力,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在替他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一定要及时行使追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