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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堂|保证有期间 超期就免责

发布时间:2022-08-15 14:30:36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限依然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姜某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姜某提供借款本金为3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置房产,借款期限1年。同1月2日被告担保公司向原告某银行出具担保函,为姜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还请之日止。2021年1月3日,原告某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姜某支付借款300000元。姜某借款后未按期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姜某承担还款责任,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姜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被告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函,均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姜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案涉借款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止,已经超过六个月,故被告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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