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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堂|向阳法院快执快结 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某银行申请执行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8-17 14:32:52


基本案情

2017年523日,某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约定该银行同意向杨某某提供本金5万元的授信额度,合同签订后某某使用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因杨某某未按约定还款,该银行向我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杨某某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5.7万余元,杨某某在规定期限未履行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某某的财产情况发起线上线下同步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与某某取得联系,初步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经执行团队多次研究讨论、整合案件线索,不放弃任何蛛丝马迹,最终查询到了某某的准确住址并与其取得联系,同时执行法官向杨某某释明,对于隐匿、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将会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杨某某当即表示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一周之内该案执行款全部到账,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标的虽小,但被执行人寻找难度较大、财产控制较难,执行法官细致分析研判,抽丝剥茧觅痕,对被执行人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最终找到执行的突破口,促使案件快速执结。


法律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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