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什么我打赢了官司对方还是不还我钱”
“找不到人,没有钱,你们到底有没有办法”
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申请了强制执行,结果经过法院的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很不幸,你可能遭遇了“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以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证券、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结果,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付通(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但以上账户存款余额均不足百元。执行过程中,法院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最后,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某,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某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法院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司法救助三种处理方式。其中,终结本次执行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之后法院要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立即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防范“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
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主动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