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鹤岗市向阳区法院对一起涉嫌强奸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二次审理,因证人无故不出庭作证,经向阳区法院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强制其出庭作证。
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因该证人在公安机关的二次证言有矛盾之处,法院书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在开庭时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并将其手机关机。法院干警当天到其家中没有找到该证人,之后的几天审判人员多次联系该证人,其均不接电话。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诉法中增加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经向阳区法院院长签发强制出庭令后,法院强制该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