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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堂|个人补缴养老保险后,能否向用人单位追偿?

发布时间:2022-08-31 16:51:36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从1981年至2017年一直在A单位工作,在办理退休时发现单位未履行代扣缴义务,导致欠缴养老保险无法办理退休,后李某只能自己先行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25086.40元,办理退休事宜,李某垫付费用后,A单位只给付李某10000元垫付的费用,剩余15086.40元一直未给付,故李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单位返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15086.4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本案中,A单位作为李某的用人单位,足额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因A单位怠于履责,导致李某无法在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李某自行代为缴纳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义务,致自己受损,故李某有权向A单位追偿其自行垫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经法院向A单位释明其应履行的义务后,A单位对原告诉请予以认可,并同意将原告垫付的剩余费用15086.40元立即进行给付。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与劳动者就是否缴费、缴费比例及缴费金额等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其法定缴费义务。若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缴费义务的情形,可以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保险费;单位拒绝补缴的,劳动者可在自行补缴后,向用人单位追偿,这属于社会保险费用追偿纠纷,是具有可诉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社会保险费追偿权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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