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堂|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时间:2022-09-27 09:47:23
民间借贷中,在借条上签字的债务人与借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债权人应向谁主张权利呢?
2021年1月王某与贾某签订借条一张,约定王某向贾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22年1月份之前还款。借款当天,王某让贾某将100万元打入A公司账户,贾某依约将钱款打入账户。现还款日期已到期,贾某主张王某还款,王某辩称钱款打入A公司账户被A公司使用,应由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现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款10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矛盾焦点在于债务承担人是王某还是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借款主体认定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所载明的借款主体与款项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据书面证据确定借款主体。至于款项最终由谁使用、如何使用,系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借款主体的确定。
庭审中查明被告王某以借款人身份向原告贾某出具借条,被告王某虽然自己没有直接接受钱款,但在出具借条的当日指示原告贾某向A公司账户打入100万元的事实存在。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受A公司委托办理该项借款事宜。A公司辩称从未和原告贾某协商借款并达成合意,原告也自认就借款一事也未与A公司商量过。直至本案起诉后A公司才知道被告王某向原告贾某出具过借条。因此本院认定被告王某单方辩解不成立,且被告王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出具借条的行为受A公司委托或者事后获得A公司追认。对被告王某的辩解A公司又不认可,且其辩解又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王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判令被告王某对此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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