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案例法堂 | 申请停止供热还需要交纳供热费吗?

发布时间:2024-01-02 15:01:29


    供用热力合同是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热费的合同。每年秋冬季节进入采暖期后,有些居民会向热力公司申请停止供热并办理报停手续,那么申请停止供热是否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呢?

    基本案情

    胡某居住在向阳区某小区内,某供热公司负责鹤岗市大部分地区集中供热,胡某的房屋属于某供热公司集中供热范围。某供热公司每年采暖期间按期供热,胡某在2021-2022年度申请报停并缴纳了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热力管道自2021-2022年度开始报停后至今处于断管状态,2022-2023年度胡某申请报停但未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某供热公司向胡某催缴后其仍未缴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胡某支付2022-2023年度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的住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住户可以暂停用热,但热能的辐射和传导并未暂停,对于供热单位来说,无论住户是否用热,都要对相关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胡某经法院向其释法明理后和某供热公司达成调解,主动交纳了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