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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离任人员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2-03-03 11:43:08


尊敬的干警:

    您好!

    作为向阳区人民法院的建设者和亲历者,您为我院今日之成就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此,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您生活致以最美好的问候与祝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廉政纪律要求,在此向您发出以下告知:

    1.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

    2.离任人员在离任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辞去公职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4.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5.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不在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6.离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法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

    7.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8.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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