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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堂 |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法律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22 10:14:03



    4月18日下午,向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陈丽受邀到鹤岗市煤城社区开展了主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法律解析”的讲座,该社区领导和部分工作人员及社区居民参加了本次讲座。

    陈丽法官从其审理的实际案例引入讲座内容,杨某某与徐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20年4月20日双方分居直至2021年10月20日离婚。离婚前,于2020年9月14日鹤岗市某区人民法院曾判决杨某某将其转移的1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9万元返还给徐某某,2020年9月28日,杨某某将其投保的某保险予以退保并获得保费28422.56元,2022年徐某某诉讼来院,其认为杨某某是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投保,在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杨某某恶意私自退保,要求法院分割此笔保费。法官经审查,杨某某对此笔保费的使用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该笔保费,判决杨某某返还一半的金额14211.28元给徐某某。该案经杨某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例,陈丽法官特别强调,本案中杨某某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及退保一事,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分割该笔财产时,法院并非一定予以分割,如杨某某能对该笔保费作出合理说明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日常开销予以实际支出(比如用于看病治疗、购买家庭生活用品等),徐某某的该项诉求亦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该笔保费因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支出亦不再分割。

    基于此案例,陈丽法官指出,关于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少见,但是法院在受理的案件中,此类案件还占据一定比例,从保护现场各位个人合法利益的角度,由此展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知识的讲解,从其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财产分割的法定原则、特殊财产的分割规则、法律意义与社会价值等多方面进行讲解,并结合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引入简洁案例,比如,王先生和李女士恋爱,婚前王先生全款出资购买一户房屋,婚后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现李女士起诉离婚,问该户房屋应如何分割?基于此案例,陈丽法官详细的对生活中常见的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制作的表格与大家一一分享并作以详细解释,针对现场听众未听懂的知识,均举例予以详细说明并予现场作答,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台下听众从一开始的惑之不解到到结束后的清晰明朗,伴随着阵阵热烈的掌声,此次讲解在陈丽法官的建议和总结中落下帷幕。

    陈丽法官由浅入深,层层递进的讲解,让非法学出身的听众感受到法律的魅力,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讲座了解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相关知识,培养了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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