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男女双方相互认识和交接的途径越来越多了,可以通过朋友和同事介绍,可以通过婚介所的牵线搭桥,还可以到媒介上登广告求友,甚至可以通过交友网站或网络聊天而相识,并结为比翼连理。但这些形形色色的婚恋认识途径也难免隐藏着陷阱,让你不能不防!
下面来自法院的这几起案例,或许能给正在婚恋阶段的青年男女一些警示——
案例一:“上门女婿”刚见面,没了三千多
不久前,工农区的小王在一份杂志上看到了一则征婚广告,该征婚广告上说:某女26岁,有房有车有企业,现征能上门的女婿帮其共同创业,正事业不顺,一事无成的小王,感觉到对方证实自己渴望已久的“梦中情人”,如果能通过婚姻改变生活状况,那可是求之不得的事啊。为此小王马上打电话联系,接电话的人自称是“某女”的助理,他要求小王到哈尔滨和“某女”相会。激动的小王马上赶到了哈尔滨,开始了自以为能改变自己生活的一次相亲。
在哈尔滨某酒吧里,小王和“某女”正式见面了,“某女”形象靓丽、身材标致,小王非常满意,小王看得出“某女”对自己也很满意因此双方谈的很投机,不知不觉一个小时就过去了。这时“某女”的助理过来说公司里有急事,让后“某女”就说:让小王先住下,等处理完这个急事后,双方再详细商谈结婚的事。然后“某女”就和其助理匆匆离开。
小王异常激动,人生的转折点真的要来了吗?等他去结账时可傻了眼,一个多小时就消费3000千多元,买完单小王身上钱所剩无几了。等小王住下后再拨打“某女”和其助理的电话时,却再也联系不上了。直到这时小王才想到可能是被骗了,马上到公安部门报案和物价部门举报,但某酒吧从容应对:我们不认识“某女”我们酒吧的所有商品都是明码标价的价格表都摆在桌上,没有任何人强迫小王交易,这个情况是可以看监控录像的。鉴于此,在小王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和物价部门也没有办法,小王只能悻悻地返回鹤岗。
法官提示:
如今一些人看准了“单身一族”的心理,在媒介上刊登征婚广告,然后把应征者约到一些指定的地方高消费,从中提成,专门干这事的人就是所谓的“婚托”。其典型的工作流程是:登征婚广告——接咨询电话——与应征者见面——到指定的场所消费——让应征者付费——与场所分成。对于这种情形,由于双方属于自愿交往自愿消费,很难找出法律上确凿充分的行骗证据,处理起来难度相当大,应征者往往会吃哑巴亏,因此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尤为重要。
案例二:“美丽约会”刚说几句话,被劫一空
小李因过于内向,虽年过30,也没找到合适的对象。
一天小李来到某婚介所,希望能通过婚介所给自己找到个好的伴侣。在婚介所,小李查看了一些女青年的信息后,就在婚介所的安排下去赴约了。在约会地点小李没跟女青年说几句话,突然从旁边窜出两个大汉,逼住小李:好小子,你竟然敢和我老婆约会,赶紧拿出2000元钱,不然跟你没完。慑于淫威,小李把随身带的几百元钱拿了出来,手机也被抢走了。
后该刑事案件始终未侦破,小李越想越窝囊,就去找婚介所理论。婚介所辩称:那人的登记资料是假的,我们也没办法,不承担任何责任。最后小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婚介所退还小李的服务费,并对小李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婚介所作为联系婚姻双方的营利机构,对应征者的登记资料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这样既对应征者负责,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市场信誉。从民事合同的角度来讲,小李向婚介所承担了交纳服务费的义务,婚介所理应向其提供真实资料并牵线搭桥,这是小李应该得到的权利。
本案中婚介所显然提供不了这实的资料,没有进到基本的审查核实义务,换言之,违约了,因此理应退还服务费。至于小李遭受的损失,直接原因是骗婚者及其同伙的行为,婚介所的过错只是一个导火线的作用,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承担30%的责任也是合乎情理的。
案例三:“幸福蜜月”刚开始,人才无影踪
吴某因小儿麻痹落下了终身残疾,行动不方便,她只能从事手工的修理行业。这些年经过自己的努力,已经拥有了一户楼房,还养了一辆出租车,自己的修理行业的收入也颇丰,就差终身大事没有落实了。后经人介绍吴某认识了外地农村女青年胡某,胡某身体健康,长的也不错,且不嫌弃吴某的残疾。她说,结婚可以从简,只是因娘家父母因病欠下1万元钱的外债,希望吴某能帮助把这笔钱还上,然后就可以和吴某安安稳稳的过日子了。吴某也同意了,但是吴某留了个心眼,吴某要求办理完结婚登记、举行完婚礼仪式后再给胡某这些钱。
为此双方在2007年10月到民政部门证实登记结婚,婚礼仪式吴某也没有从简,还给胡某买了贵重的金银首饰等物品,婚礼办的风风光光的,结婚半个月后,吴某就把1万元钱给了胡某,又过去一个月后,胡某再没有留下任何信息的情况下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信。吴某找了很久、很多地方,也没找到胡某,无奈,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经过公告送达程序,法院缺席审理,解除了吴某这段人财两空的婚姻。
法官提示:
如今,不少婚骗者利用南方择偶心切的心理,在对方不完全知道自己底细的情况下,便匆匆忙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骗取钱财后,他们多则和男方生活几个月,少则几天便借机溜走,一去不复返。这类离婚案件由于女方下落不明,法院只能缺席审理和公告送达。而且由于缺乏事先防范,原告一方一般难以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骗钱的事实,因此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另由于这些妇女多来自边远省份,结婚时无任何财产,一旦离婚男方就会人财两空。而在这种骗婚方式中,自知上当受骗的一方只能选择离婚,因为不离婚今后无法再婚。所以,当事人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在没有经过慎重考虑,不知道对方底细、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不要冒然与对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给予对方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