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哪些问题需要予以特别注意呢?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一、要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起诉孙某,并委托李某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未按法院要求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明李某身份的相关证据,法院对李某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不予准许。因赵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诉讼代理人制度,主要是规范、限制公民代理。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该款规定修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
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当事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必须遵守以上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避免诉讼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二、要及时提供证据
张某因继承纠纷一案被其兄弟姐妹起诉,未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遗嘱,亦未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其逾期举证的理由又不成立,法院对其逾期提供的遗嘱予以采纳,但对张某予以训诫、罚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据制度,规定了当事人及时举证的诉讼义务。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逾期举证的理由是否成立,人民法院主要审查是否存在客观原因导致其逾期;根据情形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主
要是看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情节,情节较轻的,即当事人由于一般过失逾期的,可以合并适用训诫、罚款强制措施,同时对该证据予以采纳;但当事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则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该证据将不被采纳。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已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可以认为当事人具有重大过失。
三、不得妨害诉讼
刘某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刘某主张其住院期间由其丈夫王某护理,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拟证明王某护理刘某误工期间无工资的事实。经查,王某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刘某住院期间,王某工资照发。法院对刘某关于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对刘某、王某所在单位予以罚款。
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个人,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单位,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提高了罚款金额,为个人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本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罚款强制措施的力度,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在本案中,刘某与王某所在单位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出具虚假证明的方式获取不
正当利益,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刘某与王某所在单位为自己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他们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我们也应当从中汲取应有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