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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8 13:51:52


各中级法院干部处(科),绥芬河、抚远法院政工科:

    为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各中级、基层法院要抓紧开展和做好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现就增选工作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人民陪审员增选名额

    1、各基层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以及满足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等因素,可根据条件按照不低于本院法官人数2倍的比例增补人民陪审员名额。

    2、农垦、林区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可不单独选任人民陪审员,上述法院依法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在其所在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如需单独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按第一条规定比例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

    3、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额增补意见应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二、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

    4、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要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资格审查和确定人选时,要注重吸收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充分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结构。

    5、要注重提高群团组织和社区基层干部、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城乡居民等群体的比例,适当降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比例,确保普通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

    6、要坚持把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较高、善于做群众工作作为重要选任标准,在确定人选时可放宽学历条件至高中文化程度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边远、贫困或少数民族地区可放宽至初中文化程度或相当于初中文化程度。

    三、加快推进人民陪审增补选任工作

    7、增选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增补名额范围内进行。

    8、各基层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选任工作事项和有关程序。基层法院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主要采取单位推荐和公民个人申请两种方式,此次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可适当提高公民个人申请的比例。

    9、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选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

    10、各基层法院要将经审核同意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同时,各基层法院应当及时将人民陪审员任何决定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11、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拟分两阶段完成。各基层法院力争在今年年底前使人民陪审员选任数量达到或超过现有法官数;至2014年底,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数量要达到或超过本院法官人数的2倍。

    四、加强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12、各级法院要增强落实人民培审员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对人民陪审工作重要作用和重大政治意义的认识,把人民陪审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要制定工作方案,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关注。

    13、各级法院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加大人民陪审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充分宣传人民陪审工作对于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增加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意义和价值,使全社会和广大公民了解、支持、参与人民陪审工作。

    14、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人大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人选名额确定、资格审查及考核培训等工作。要努力协调和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陪审员相关经费的落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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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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