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是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应运而生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的富足在给家庭带来优越生活的同时,也渗透着各种不良因素,比如赌博、婚外情等等。这些不良因素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从法律层面上保护婚姻关系和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为维护无过错一方的权益,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其中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中无过错的配偶,相应地,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有过错一方的配偶。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是通过弥补婚姻中过错方对于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失,从而减少无过错方所受的伤害。其中弥补损失的方式主要包括:对于物质损失,通过财产予以赔偿;对于精神损害,则以给付赔偿金、抚慰金等其他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因此,对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都可以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予以弥补。对于精神损害而言,虽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方式计算和赔偿,但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失外,还可抚慰受害方因精神损害而引起的不良情绪,使受害人心理上获得慰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提起离婚诉讼,获得赔偿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离婚事实的发生。同样,夫妻上访协议离婚时,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双方可以约定损害赔偿,没有约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不仅使夫妻双方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而且也必然使无过错处于弱势状态,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往往会陷入离婚所引发的心理伤感或精神顾虑,甚至基本的物质生活也不能保证。因此,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就要保护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它反映了婚姻义务的本质要求,明确了婚姻当事人所承担的婚姻义务和道德责任。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等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同时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无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有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我们每个人通过结婚组建新的家庭,缔结婚姻关系。婚姻的幸福是每个人一生都在追求,充满无限遐想和殷切期盼的事情,然而,当婚姻走向破裂的时候,无过错的配偶有权要求对其所受感情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从法律的层面上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正是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双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制裁过错方对婚姻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