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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的经济学方法

  发布时间:2015-01-27 10:14:31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诉讼调解工作中,法官要习惯于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体验和思考,善于运用经济学方法,一般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即使最后调解不成,一般也不会发生矛盾激化或者缠诉、上访的情况。

    第一、风险提示法

    有些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也不大,但是由于当事人对损失数额有争议,原告往往为了完成举证而申请司法鉴定,造成诉讼成本增加,甚至出现鉴定费用大于标的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运用风险提示法,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知识、诉讼能力的不同特点,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释法解疑,充分说明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义务,一般能够促成当事人对损失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化解纠纷。

    第二、成本核算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有些民事案件,标的额很大,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很高。同时,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让步余地不大,被告又往往认为以判决方式结案与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实体处理结果上并无不同之处,对调解持消极态度,民事调解工作经常陷入僵局。法官运用成本核算法,及时向被告释明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规规定,积极引导被告进行诉讼成本核算,降低诉讼成本,一般可以促成案件的调解解决。成本核算法的运用,亦可以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以及生效的判决书。

    第三、留得青山法

    有道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有些民事案件,原告证据严重不足,但是决定决一死战,不到最后,决不放弃。法官运用留得青山法,及时向原告释明驳回诉讼请求与准许撤回起诉在程序法意义上的重大区别以及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规规定,积极引导原告在证据充分时再行起诉,一般可以促成原告撤回起诉。

    孙子曰:“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岳飞云:“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以上这些调解方法,或者单独运用,或者合并使用,调解效果或因法官的调解能力而有所不同。不过,法官的调解能力并非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是否真正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在诉讼调解工作中,“司法为民”主要体现在“五心”工作态度方面,也就是处理问题有公心、调解案件有热心、与当事人沟通有诚心、进行释法解疑有耐心,努力促成调解有恒心,这是调解成功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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