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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司法与辨证司法

——我的办案感悟

  发布时间:2013-03-03 18:42:30


    我曾经有一个梦想,就是坐在审判台上,用手中的法槌敲响公平与正义的最强音。也许是由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家遭遇的一场官司,我在初中时期就有了做法官的想法。大学毕业后,我与法官擦肩而过,在辽宁省沈阳市开始了我的律师生涯。在十三年的律师生涯中,我不甘心做“只知砌砖而不对自己所建筑的房子负责的泥瓦匠”,也从未放弃“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的梦想。二○○九年七月,我通过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工作,从此梦想成真。我的知己泼墨挥毫,写了一副对联送我,“与众人有缘,才来斯地;期我心无愧,不负此职”,真实地刻画出了我当时的心情。

    梦想总是美好的,现实却是真实的。“欲识庐山真面目,终须身在此山中。”做了法官,我才真正地理解了法官的艰辛。与律师不同,法官总是处于当事人矛盾漩涡的中心。当事人出于对自己权利的偏激保护,往往会不自觉地从根本上怀疑法官的公正性。即使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并无不当,当事人也有可能把矛头指向法院,把怨气撒向法官。对此,我迷

    惘过,也彷徨过,最后还是丹宁勋爵的话给了我重要的启发:“公正必须来源于信任。”法官处理案件,必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那么,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呢?我思索了很久,终于得出了答案:法官要树立司法人民性的理念,为民司法,避免“为法司法”;法官要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念,辨证司法,避免机械司法。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审判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为民司法,避免“为法司法”,首先体现在法官对当事人的同情和理解。《圣经》有云:“与喜乐的人要同乐;与哀哭的人要同哭。”这就是同情;有一句话,在一九八六年感动了全体中国人,这就是“理解万岁”。法官对当事人的同情和理解,并不一定要对当事人的遭遇感同身受,在当事人看来,也许就是一个微笑、一句问候、一杯清茶、一次让座,也许就是和风细雨地询问,亲切和蔼的回答,耐心专注地倾听,认真细致的记录。从这个意义上说,同情理解,将心比心,诚心耐心,是法官“主持公正”的重要前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处在重要社会转型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情,要求人民法院在强

    化法律统一适用的同时,正确运用司法政策,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德沃金在其不朽的名著《法律帝国》中满怀豪情地写道,“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而法官们,则是帝国的王侯。”所谓“王侯”之说,指的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与律师不同,法官可以通过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自己所建筑的房子负责”。正如丹宁勋爵所说,“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换言之,就是辨证司法,避免机械司法,这是法官“主持公正”的重要内容。

    2011年,我承办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是一起发回重审案件,历经两级法院三次审理,审理时间已逾三年, 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原告在案件移送审判庭之前即进京上访;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态度始终处于严重对立状态,双方均坚持不同意调解。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比,该案事实具有特殊性:受害人因交通肇事伤残后不久即死亡,受害人的死亡又与交通肇事具有间接因果关系,肇事方负次要责任,故该案同时涉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两项赔偿,案情较为复杂。我秉承为民司法

    和辨证司法的理念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首先,我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突破常规和定式,依法判决在按照受害人60%、肇事方40%的比例划分双方主次责任的基础上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其次,我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以最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具现实合理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法律原则等因素,能动性、创造性而非消极、机械地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参照定期金赔偿,依法判决按受害人定残后的实际生存时间计算残疾赔偿金;在宣判后,我又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解疑,终于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罢访,真正实现了定分止争、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人和,为这起老大难案件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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