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同情理解换信任 巧借东风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3-06-24 12:16:25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在诉讼调解工作中,当事人的信任是法官促成当事人和解的必要前提。

    《圣经》有云:“与喜乐的人要同乐,与哀哭的人要同哭。”这就是同情;有一句话,在1986年感动了全体中国人,这就是“理解万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首先来自法官对当事人的同情和理解。

    法官对当事人的同情和理解,并不一定要对当事人的遭遇感同身受,在当事人看来,也许就是一个微笑、一句问候、一杯清茶、一次让座,也许就是和风细雨地询问,亲切和蔼的回答,耐心专注地倾听,认真细致的记录。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遥想公瑾当年”,若非孔明巧借东风,则“铜雀春深锁二乔”,妻子尚不能保,又何谈建功立业、“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呢?“东风”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当事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会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出于对自己权利的偏激保护,往往会不自觉地从根本上怀疑法官的调解行为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但是对其社会关系人的规劝和说合往往非常信任。在诉讼调解工作中,法官“巧借东风”,借助一切可以借助的力量特别是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人进行调解,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说情”是延续已久的一种不良社会风气,司法领域亦有“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说法。法官“巧借东风”,向说情者详细阐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审理过程以及法律依据,热情邀请说情者参与诉讼调解工作,积极促成说情者自觉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借助当事人对说情者的信赖,因势利导,既节约了法院的办案成本,又能促成当事人和解,可谓“一箭双雕”,同时也在实质上抵制了“说情”的不正之风。

    除了说情者,“东风”还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并不一定就是民事调解工作的“拦路虎”,也可以是民事调解工作的“助推器”。法官“巧借东风”,要积极引导委托代理人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与法官达成共识,充分调动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灵活多变地利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在诉讼调解工作中,法官的调解能力并非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是否真正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在诉讼调解工作中,“司法为民”主要体现在“五心”工作态度方面,也就是处理问题有公心、调解案件有热心、与当事人沟通有诚心、进行释法解疑有耐心,努力促成调解有恒心,这是调解成功的根本保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