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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的现实意义及如何避免醉驾

  发布时间:2013-06-12 12:17:27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

    三十三条之一,该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一、醉驾入刑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根据公安机关统计,2009年1-8月全国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因酒后驾车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醉酒驾车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非常严重。酒驾已经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之一,酒驾的直接后果是死亡、残疾、医疗支出剧增、家庭支离破碎、财产毁灭,以及由此面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解决这一现实矛盾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立法,将醉酒驾车规定为犯罪来约束醉驾者的行为,增加对醉驾者的威慑力,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从根本上减少或者杜绝因醉酒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

    二、如何避免醉驾

    中国人具有历史悠久的喝酒传统和酒文化,在朋友聚会时讲究喝酒不尽兴,感情不到位,因此,在酒桌上存在大量劝酒,不醉不归的陋习,个别酒驾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醉酒驾车只要不让交警抓住,就不是犯罪,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醉驾的危害及后果。要根除醉驾,一方面,要调动各方面的警力,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严打置法律和他人安危于不顾、顶风作案的醉驾者。另一方面,要加大醉驾入刑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坚持长期、大密度地宣传教育,以典型案例为基础,最大限度地做好普法工作,让广大老百姓切实认识到醉驾的严重危害,认识到醉驾必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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