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就读于小学四年级的小宇与小刚是同班同学,寄宿就读于某私立小学2013年10月的一天晚饭后,小宇、小刚随许多学生在运动场上玩耍。小宇双手吊在单扛上玩时,叫被告小刚推他一下,使其荡起来,没想到小宇推了之后,原告便从单扛上掉下来,导致左肱骨髁上骨折并肘关节脱位,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并接受了钢板固定手术。小宇的治疗费用已由学校支付了,但其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却未能得到赔偿,小宇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小宇和小刚都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寄宿期间所参加的学习、生活和课余活动,所在学校应负教育管理责任,故其在未指派专职人员指导管理的情况下,放任学生在课余时间到运动场所玩耍,导致玩耍的学生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宇自己吊在单杠上玩耍,被小刚推了一下后掉下来摔伤,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该学校承担小宇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的80%,即34269.6元,其余20%的责任由小宇、小刚的家长平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