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买车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车款,女方却以是赠与为由而拒绝,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女方返还车款给男方。
2012年10月,原告小刘和被告小白登记结婚。婚前,小刘支付55800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小白名下,并由小白使用。二人婚后因感情不和2013年3月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对小轿车进行处理,小刘在离婚后多次找小白,要求其返还购买该轿车的车款,小白却认为此车是婚前小刘赠送给自已的,拒绝向小刘返还车款。小刘将小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白返还婚前所购买车辆的车款。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开庭审理查明,虽然原告在婚前购买小轿车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由被告使用,但该车首付款55800元系由原告支付,余款则通过银行贷款由被告全部予以支付,即该车实为原、被告婚前的共同共有财产。至于被告辩称,原告该车是原告的赠与行为,对此,法官认为,赠与行为是单务法律行为,该案原告对赠与又不认可,且被告亦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支付的首付款是原告赠与被告,故对被告的这一抗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