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申请人刘少春等42人,均为黑龙江省密山市太平乡太平村的农民。
被执行人鹤岗市某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包工头李某。
2004年这些农民工由本村农民刘少春牵头来到鹤岗打工,与被告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在鹤岗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工地干活,先期还能正常给这些农民工开资,后期被告以该工程亏损为由拒绝给这些农民工开资,让这些农民工感到非常无助,自己付出了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抱,这些农民工实在没有办法将二被告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维护了原告的诉求,判令二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二被告人在三日内未能履行义务,这些农民工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自动履行,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只有几十元钱,公司没有活干,租房办公,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执行局长王明智得知该情况后非常重视,为了确保农民工兄弟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为了让农民工能安心的回家过年,他亲自指挥,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德福采取司法拘留,被执行人被拘留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先给拆借一部分,剩余部分分期、分批给付的还款计划。这些农民工非常满意这个结果,一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行案件有了一个很好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