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邓某对被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邓某是被告单位雇佣的员工,2012年的一天晚,原告在被告单位值班,期间与另一值班人员刘某酗酒互殴,刘某将邓某打伤后逃逸。邓某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经鉴定邓某的伤情构成轻伤。邓某伤愈后,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在值班时与另一值班人员酗酒被伤,邓某所受伤害不是从事被告授权活动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其表现形式不是履行职务或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原告受伤害与执行受雇工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了原告邓某对被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