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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03 10:08:20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六、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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