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向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下班途中路过我市一煤矿采区,见采区院内停放一辆摩托车,便溜进该采区院内,发现该摩托车钥匙仍在车上,李某见四下无人,便将该摩托车骑走,返家途中,被盗摩托车油料耗尽无法继续启动,李某担心推车回家被熟人发现,便将该摩托车藏于一废弃厂房院内,并用稻草、塑料等杂物加以掩盖。案发后第二天,经他人提供线索称李某有作案嫌疑,失主便给李某打电话,问其是否见过该被盗摩托车,李某矢口否认。后失主报案,公安机关传唤李某对其盘问,李某因害怕受到法律严惩,主动交代了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经过,并将该被盗摩托车返还了失主,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刑满释放。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此次盗窃行为发生在刑满释放后的第一年,应属累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盗窃罪,结合本案其他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