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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4-05-07 14:28:17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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