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是司法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重大。因为,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否则,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无法实现,致使这些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最终使法律形同虚设。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人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 当前法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行人无力履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问题久拖不决。
2、被执行人对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拒不履行义务。有的暴力抗执,如攻击执行人员,拒绝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甚至对其以暴力破坏等;有的消极对抗,如“拖”、“赖”、“躲”、“逃”或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致使法院要么找不到被执行人,要么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更有甚者,使法院既找不到人又找不到财产。
3、法院消极执行。法院对待执行案件态度消极,行为怠慢,坐失良机,甚至有意推诿、拖延,不予执行。
4、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与法院合作,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置若罔闻,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为法院执行设置种种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方便与协助,如给法院出具假资料,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等。
5、外界干涉执行。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中的过程中,常因触及到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社会势力的切实利益,而受到巨大阻挠。首先是来自政府的行政压力。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其次是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部分地方政府负责人为搞个人成绩,保地方经济繁荣,利用手中职权对法院执行工作施压,对外地法院的委托执行置若罔闻,严重侵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二、执行难的形成原因
我们认为,法院执行难与乱,是早已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是因扰当事人、人民法院和整个社会的“综合症”。具体来说,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缺乏法治传统的支持。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家,公民没有法律至上的观念,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传统。长期的人治传统和落后的法律文化造成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薄弱。自古中国百姓便无讼是求,唯恐沾惹官司。
2、司法机关重审轻执,重实体轻程序。司法机关在审执关系上重审轻执,导致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装备落后,在审判程序中没有为执行提供良好的基础,于是出现难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执行结果正确,执行程序正确与否都关系不大,也不可避免造成执行乱并引发执行难。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1、为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必须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使法院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早就提出,解决执行难和乱的基础工作是制定独立而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但是制定独立强制执行法的工作却一直未能正式启动。我们认为,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不够,对法院执行难与乱的危害性认足,以及立法难度大,无实践基础和可以借鉴的经验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但是,时至今日,应该说,思想认识和立法技术上的障碍都已不复存在,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条件已经成熟。首先,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基础治国方略,法院执行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因此,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保证法院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不应再存在思想认识的上的问题。其次,近年来,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们为了解决执行难,在制定和完善强制执行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执行的规定就有50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此外,有的省市人大已经正在准备制定执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地方法院也自行制定了一些执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地方法院也自行制定了一些执行工作细则,有的条文还在100条以上。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在指导思想上,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密切联系司法实践需要,另一方面应有适度的超前性;在立法技术上,要强调可操作性。对于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一些具体做法和措施,如审执分立、申请人执行举报和被执行人申请申报等,均应由法院加以肯定。对于原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但尚不完善的制度与措施,如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参与分配、执行连带之债(既对第三人执行)等,一定要在新的法律中加以完善。对于实践中尚未实行,或尚未普通实行,但有理论根据,且为实践所需的一些制度与措施,如增加必要的执行措施,强化执行法律责任,建立执行保障制度,严格规定执行期限,提高执行人员和执行组织的法律地位等,也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法院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繁重而又细致的工作,对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很高。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执行实践的需要。从法律上提高执行人员的地位,从组织上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从思想上真正重视执行队伍建设,从物质上改良执行装备,吸引和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人员从事执行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其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建设一支高素质、正规化、专业化的执行队伍,是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的一条重要途径。
3、改善执行外部环境,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益。执行外部环境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为了搞好法院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必须积极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即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