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有的关于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规定及解释已算是不少,但随着改革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已不能够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作为一名新时期的执行法官要有一个创新的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出具有可操作性又符合国情的先进经验来,已满足新时期的工作需要,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出一些工作经验,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做好分内的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员,凡是有执行能力的在法定期限内必须执结,对没有执行能力的,按照法律程序中止或终结,对暂时没有执行能力的可向申请人发债权凭证,待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二、拓宽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对涉国企、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金融债权的案件,要拓宽调查途径,采取悬赏执行,曝光执行,审计执行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查到的财产及时控制,及时处分,及时交代。对一次履行有困难的责令被执行人出具还款计划,限时分批还款。对国家机关拖欠工程款及涉特困群体的案件,加强与政府的协调,争取政府拨付专项经费解决。双方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加强说服教育工作,尽可能促成执行和解。加强执行公告力度,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一律公告,形成制度,同时将被公告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名单在报纸,电视,网络上公布。形成对被执行人的舆论威慑。
三、加强宣传力度,强化舆论攻势,大力加强执行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声势,引起社会的重视,合同党委,政法委,党委宣传部门,利用各种传媒,通过重点报道与日常报道相结合的方式,集中一段时间,有选择,有重点,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上报上级法院,在全市,全省或全国级媒体上发布。对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行的予以披露、曝光,对勇于排除各种干扰依法执行的人员是应予表扬、鼓励。
四、穷尽执行措施,为了规范执行行为,防止消极执行,澄清社会上对“当事人履行不能”和“法院执行不力”两类不同性质问题的模糊认识,要确立执行穷尽原则为评判执行公正的首要标准。要穷尽执行程序,从送达执行通知书开始,凡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有规定的程序都要及时,适当的执行,不得随便变更或省略任何一个环节,确保程序公正要穷尽自行措施,用足法律赋予的所有调查手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和必要的依职权取证,全方位的了解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状况,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善于发现有无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有无被执行主体扩张的情形,最终确定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法院的执行人员是要在新时期的社会环境里依法执行就要求我们要不断的学习进取、开拓,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经验来,为执行全运行机制的改革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