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田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对汽车进行定损,并与田某达成协议,确定汽车维修费用为5763元。食品公司对定损价格有争议,将车送至修理厂维修,花去维修费用9956元。后因与保险公司和田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汽车受损后到正规维修厂维修并有证据证明维修费用为9956元,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除非保险公司与刘某能够证明食品公司的汽车维修费虚假,否则其定损价格不能作为赔偿标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