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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撞破头 “友情提示”非理由

  发布时间:2013-07-16 15:47:14


    68岁的王某乘公交车去市郊,上车后看见车内贴着如此的“友情提示”: 本次车线路较长,路途颠簸,乘客拥挤,故谢绝65周岁以上的老人、孕妇和病弱者乘坐。若执意乘坐造成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车在紧急刹车时,王某不慎跌倒,将头磕破,花去医疗费500多元.公交公司以车内已张贴“友情提示”为由拒绝赔偿,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的责任,“友情提示”显然不能免除这种责任。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交公司赔偿杨某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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