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孩子自小患有严重的脑部疾病,已离婚多年的王先生难以负担孩子日益沉重的医药费,于近日代理儿子小明(化名)将前妻告到法院,要求其增加抚养费。
据王先生称,他与顾女士12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其抚养,顾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小明年幼时确诊为脑瘫,每月医药费及生活费等费用很高。顾女士支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小明的医疗及生活费用,故要求判决顾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顾女士则辩称,离婚后,我一直负担着小明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每月约500元。我每月还要负担父母的赡养费及医药费。其第二任丈夫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三年前与其协议离婚。离婚后,与第二任丈夫生的孩子由男方抚养,自己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等每月500元。顾女士再次离婚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每月还要负担房租。自己身体状况很差,没有固定工作,实在无力负担小明增加抚养费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小明的具体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原双方确定的生活费已不能适应小明的生活需要,法院经调解,顾女士愿意适当增加生活费为每月300元。小明的医疗费,顾女士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