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过后,尊老、敬老、爱老等话题又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前不久,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继子与继母为财产上法庭。
张淑香今年已年近八旬,十几年前,与她共同生活一辈子的丈夫去世后,她一直生活在丧夫的痛苦阴影中。后来,经好心人劝解介绍,她又认识了一位同样丧偶的老汉刘永益。双方都是丧偶老人,一见面很有共同语言,不久登记结婚了。一转眼,两人在一起生活了10多年,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俩一直互相照料,两年前,老伴刘永益又病倒了,患病期间,张淑香和儿女更是悉心照顾。去年,老伴病故,张淑香又一次陷入了丧夫的痛苦中。
然而,更让她感到痛上加痛的是,据她了解,老伴刘永益尚有工资存款约8万余元,并曾立遗嘱,将位于向阳区的一户房屋产权给老伴张淑香,将另一户在工农区的房屋产权,给其儿子刘东。但自从刘永益患病后,房屋产权证、领取抚恤金的手续等相关重要证件均被刘东收起。当张淑香向其索要时,始终得不到答复,致使自己无法行使自己继承、分配共有财产的合法权利,现自己又患有疾病,生活困难,并已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她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分配财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按照遗嘱继承遗产并得到应得的财产。
庭审中,原告张淑香主张争议房屋的居住权。被告刘永益的儿子刘东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口头答辩称,抚恤金和丧葬费的问题,通过他查找的相关法律规定,丧葬费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谁处理丧事由谁负责,剩余部分可以协商。房产证产权不属于遗产,可以参照遗产分配。父亲没有存款。针对继母张淑香庭审主张的居住权,其认为房屋有遗嘱,房屋应归他所有,不同意原告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她没有居住权,原告有退休金,没有地方住可以找政府,她还有子女,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另一被告刘强(刘永益的另一个儿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口头答辩称与刘东的意见一致。矛盾的焦点在哪儿?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自己的诉讼利益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使案件呈现出矛盾重重的局面。
法院在审理中经过大量法庭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了各方利益点,对该案矛盾的化解理清了思路。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之一——坐落于向阳区的一处楼房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刘永益5年前就将该楼房立了一份遗嘱,将该房屋由原告张淑香继承,后来又立遗嘱将该房屋由被告刘东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该案对于争议房屋的处理应以刘永益后来所立遗嘱为准,该房屋应由被告刘东继承。原告张淑香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该户房屋主张居住权,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之二——刘永益在银行的存款分割问题。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告张淑香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另外,两被告刘东、刘强提出其父亲刘永益与张淑香婚姻存续期间,张淑香的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主张,因二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也不予支持。
针对双方矛盾焦点之三——抚恤金的继承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抚恤金是由国家发给死者直系亲属的费用,主要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的直系亲属。原告张淑香与被告刘东、刘强均系死者刘永益的近亲属,对刘永益因死亡所获得的抚恤金等相关款项,均有权要求分割。丧葬费是国家发放的用以填补死者殡葬花销的不足,解决其亲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实际困难的一笔费用。
本案中,由于刘永益去世后的后事由其儿子刘东等料理,故该笔费用应归被告方所有。原告张淑香要求获得刘永益死亡后的抚恤金等相关款项50%的请求,因死者还有被告两名子女,原告系老年人,考虑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原告的生活来源等因素,其获得的抚恤金等相关款项的比例应适当高于其他近亲属,定为40%,被告刘东、刘强获得的抚恤金等相关款项的比例,定为60%,各被告之间均分。
法院依据《继承法》、《民法通则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判决如下:将坐落于向阳区的一户楼房由被告刘东继承;刘永益死亡获得的丧葬费,归被告刘东、刘强所有;刘永益死亡获得的抚恤金等相关款项的40%,归原告张淑香所有,60%归被告刘东、刘强所有。
至此,这起让双方纠结了大半年的财产继承纠纷,终于有了一个让双方认可的结局。但这起纠纷带给人们的思考,似乎并没有结束……
(本文中涉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