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因邻里漏水引发的纠纷起诉至法院。案件当事人赵某因殴打他人致伤,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自家居住楼平台处,遇见住在其家楼下的邻居邢某。因赵某家经常往邢某家漏水之事,邢某与赵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赵某用走廊里的一把拖布杆将拉仗的被害人祖某右手打伤。经鉴定,祖某右第二掌骨骨折,右手软组织挫伤,均为本次外伤所致,属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残。祖某右手第二掌骨骨折符合局部外力作用所致,拖布杆击打可以形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能够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存在一定责任,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及被害人祖某对被告人赵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