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向阳区法院调解了一起煤矿公司欠款纠纷案件。
原、被告因购煤未果发生欠款纠纷,并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以其煤矿及煤矿的煤卡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近百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发生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到期不还款属违约行为;协议中以煤矿及煤矿的煤卡作为抵押担保,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成立;考虑到近期我市大部分煤矿都处于停产阶段,实现抵押权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利益。经法院调解,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请求待煤矿恢复生产后偿还,并明确了下一步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双方皆大欢喜。